莫洪憲 羅鋼
  針對當前我國反腐敗形勢嚴峻的現狀,有學者提出了特赦腐敗存量的觀點。即將龐大的存量腐敗視作歷銀行利率史性遺留問題,認為體制是其產生的重要原因,要想徹底打擊腐敗,必須從體制上入手建立一整套廉潔機制,而體制上的改變需要官員的支持,也就意味著對存量腐敗作出現實靈活的處理,進行特赦,利用腐敗存量特赦換取簽訂改革契約,以減少體制內阻抗,突破政治體制改革瓶頸,從而徹底根治腐敗生成因素。否則體制不改,腐敗局面依然如故。
  變阻力為動力的危機管理、美好未來的宏偉描繪都使得腐敗存債務整合量的特赦論激蕩著公共輿論。但筆者認為,腐敗存量特赦論在邏輯上存在邏輯悖論,而且在現有國情之下,很難得到國民認可,其觀點不可取。
  腐敗存量特赦論的邏輯是,以特赦為交易換取打擊腐敗的政治體制改革,以期達成將信用貸款來肅清腐敗的頂層設計。描繪的美好圖景雖令人神往,但其中存有三個悖論。
  其一,以特赦促政改之不可行性。未被查處的貪腐官員在事實上處於特赦狀態,腐敗官員深知,一旦接受特赦,就從事實上承認他們自己是有問題的。所以,如果按照特赦論者的觀點,以特赦促政改,就向社會釋放一個信號,積極推動政治改革的人就是特赦制度的受益者。換言之,只要誰大力推進改革,就間接地證實了他過去的貪腐事實。如此一來,為了避開無謂的麻煩和嫌疑,可能就沒有人願意主動推進改革,反而誤傷了沒有腐敗問題而又願意積極推進改革的那部分群體,體宿霧制改革最終成為一塊無人敢碰及的燙手山芋。
  總之,被僥幸心理主宰的貪腐者,絕對不會放棄自己手中的權力。相對於權力的好處和現實的G2000低查處率,特赦其實沒有太大的交易價值,對於腐敗官員的風險卻很大。作為“理性”的腐敗官員最終選擇按兵不動,“特赦交易”完全沒有市場,只不過是學者們的一廂情願而已。
  其二,腐敗存量特赦論不能得到民意的支持。持腐敗存量特赦論者認為,民眾也許很難接受特赦這一事實,但是當他們體會到更深層次改革帶來的好處,並且享受到廉明的官僚體制,他們會轉變態度進而支持腐敗存量特赦論。此處悖論在於,只有當國民體會到以存量腐敗特赦帶來的實在益處後才會支持特赦。根據我國的政治法律體制,只有得到國民支持後才有可能通過相關的特赦法令。如此一來,二者進入不可破解的循環困局。所以,腐敗存量特赦論能得以實施的突破口只有依靠高層的決斷而繞過民意這一關。其潛在邏輯必然是自上而下推行特赦,骨子裡是家長制的殘餘,顯然違背了法治國家民主主義的要求。
  公正是民意的基本訴求之一,也是所有法律的基石。公正的價值已是老生常談。特赦論者的出發點或許是好的,但是如果不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則很難有實質性的推進。試想,為什麼給予腐敗犯罪如此優待?財產性犯罪的存量也很大,能否也進行特赦?這些問題都是腐敗特赦論必須論證和解決的,僅憑現在的理由是缺乏說服力的。
  其三,以破壞法治原則的手段實現法治目的的不可取。以政治目的而罔顧刑罰目的,將刑罰定位為服務於一系列的政治目的,僭越、篡改刑罰本身目的是違背法治原則的。我國幾十年的法治建設努力使國家和國民樹立法律至上的價值觀,擺脫法律對於政治的依附和屈從。腐敗存量特赦論正是打著法治的旗號破壞法治精神,無疑對我國法治建設產生負面影響:為了實現其他的比如政治上的目的,可以將法治精神和原則棄之如敝屣。
  這種功利和工具的法律觀是現代司法應該堅決予以祛除的。這就好比受賄與行賄的關係:為了打擊受賄犯罪,獲得行賄者的配合,司法有意無意地對行賄犯罪網開一面,其公正性也引起了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12月出台《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行賄犯罪也要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處理。同理,不能以任何有效打擊犯罪為藉口破壞法治原則,腐敗存量特赦論正是背離了這一精神。
  (作者分別為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  (原標題:腐敗存量特赦論存在邏輯悖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f62rfmtz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